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则。我局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分。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榜首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许向固原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申述。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转办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